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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3 年裁字第 2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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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3 年裁字第 21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492 條
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