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9 年判字第 20 號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