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1 年判字第 2 號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人民對於前條以外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應按其管轄等級,比照前條之規定為之。
訴願管轄,法律另有規定依其業務監督定之者,從其規定。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