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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2 年判字第 17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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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52 年判字第 173 號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1 條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39 條
土地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各該地政機關得在轄區內分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及其他有關事項。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EN
第 38 條
代理申請登記檢附之委託書具備特別授權之要件者,委託人得免於登記申請書內簽名或蓋章。
前項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事項及委託辦理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權利之坐落、地號或建號與權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