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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1 年判字第 16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