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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4 年判字第 15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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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4 年判字第 158 號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 條
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商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
EN
第 18 條
申請註冊聲音商標者,商標圖樣為表現該聲音之五線譜或簡譜;無法以五線譜或簡譜表現該聲音者,商標圖樣為該聲音之文字說明。
前項商標圖樣為五線譜或簡譜者,申請人應提供商標描述。
申請註冊聲音商標應檢附符合商標專責機關公告格式之電子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