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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2 年判字第 147 號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汽車運輸業之經營,除偏遠及國防重要路線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經營外,應開放民營。但國民無力經營時,由政府經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