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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7 年判字第 121 號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商標權人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分割商標權。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於廢止案之審查,準用之。
以註冊商標有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廢止者,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商標權人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提出使用證據者,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