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醫療器材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49 年判字第 114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9 年判字第 114 號
商標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商標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商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
EN
第 4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權人得備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申請換發或補發商標註冊證:
一、註冊證記載事項異動。
二、註冊證陳舊或毀損。
三、註冊證滅失或遺失。
依前項規定補發或換發商標註冊證時,原商標註冊證應公告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