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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4 年判字第 111 號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稽徵機關接到扣繳義務人之申報書表後,應即審核所得額及扣繳稅額,並得派員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