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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5 年裁字第 110 號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