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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0 年判字第 108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商標之國際條約或無互相保護商標之條約、協定,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商標註冊不予受理者,其商標註冊之申請,得不予受理。
商標專責機關應刊行公報,登載註冊商標及其相關事項。
前項公報,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日期,由商標專責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