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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97 年判字第 102 號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關務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向海關所提供之各項報關資料,應嚴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其涉有觸犯刑法規定者,並應移送偵查。但對下列各款人員及機關提供者,不在此限:
一、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海關或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關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關務案件之機關。
七、其他依法得向海關要求提供報關資料之機關或人員。
八、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或人員。
海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限制。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之機關人員,對海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關務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