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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5 年裁字第 101 號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