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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93 年台非字第 9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