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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3 年台非字第 6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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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3 年台非字第 69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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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6 條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