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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88 年台上字第 683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