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5 年上字第 680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