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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抗字第 62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