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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0 年台非字第 6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