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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3 年台上字第 587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