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4 年上字第 577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