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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7 年非字第 55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