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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7 年渝上字第 52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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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7 年渝上字第 52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 345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