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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79 年台上字第 5137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79 年台上字第 5137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8 條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被告之代理人並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