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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486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