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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1 年台上字第 478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