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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79 年台上字第 476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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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9 年台上字第 476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348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348 條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