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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9 年上字第 462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