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8 年台上字第 394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