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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6 年渝上字第 391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請求蒐集或調取之。
鑑定人得請求訊問被告、自訴人或證人,並許其在場及直接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