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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92 年台上字第 367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