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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365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