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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3 年上字第 3432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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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3 年上字第 3432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