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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342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