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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7 年台非字第 34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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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7 年台非字第 3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