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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9 年上字第 337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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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337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