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335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