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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17 年上字第 30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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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17 年上字第 305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