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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285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