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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0 年上字第 263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