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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9 年台抗字第 236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