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7 年上字第 231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