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7 年上字第 211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