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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80 年台上字第 2007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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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