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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9 年台非字第 20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