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3 年台上字第 19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