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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89 年台上字第 1877 號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