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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187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