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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183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